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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区集体商标变更代理机构如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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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区集体商标变更代理机构如何选择?

作者:广东瑞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10 08:02:12

企业在注册商标后的商标使用必须符合商标法规定,否则可能会导致注册被撤销等后果。在使用商标时我们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必须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所谓使用注册商标的标识,不是要求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完全一致,对商标构成要素的细微变化,不足以导致注册商标的主要部分和显著特征发生变化的,通常仍然视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

二.注册商标必须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目前,对于注册商标使用在非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情况,实践一般认为:注册商标如果使用在非核定使用商品上,无论其使用在类似商品,还是跨类使用,视为未注册商标,该使用行为不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这一点,前述的高院审理终结的“GNC”商标案比较明确地规定了这一问题。该案中,第三人的注册商标“GNC”核定使用商品为“非营养用鱼油”,但其提交的证据显示该注册商标实际使用在蜂蜜商品上。

对此,高院认为:由于印制有“GNC”标识的包装盒、手拎袋均是在蜂蜜等蜂产品上的使用,并非在涉案商标核定商品非医用营养鱼油商品上的使用,因此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关于对注册商标必须使用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理解,容易引起争议的是如果在核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能否视为在核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上也进行了使用行为?对这一问题,一般认为:如果该注册商标已经有与之对应的商品进入市场,相关公众已经可以将该商标与特定的商品联系起来的,视为该注册商标在该特定商品上的使用;如果尚未有与之对应的商品进入市场,相关公众无法将该商标与特定商品联系起来的,不认定为注册商标的使用。

三.注册商标的使用应当符合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条件上一个问题中,我们已经详细说明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的条件,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也必须符合这些条件。

四.注册商标的使用还包括应当正确使用注册标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注册标记包括‘注’外加‘0’和‘R’外加‘0’。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五.多个注册商标同时使用时的规范使用注册人可以在核定的商品上同时使用多个注册商标,但应逐一标明注册标记。多个注册商标可以组合使用及并列使用是指正当的、善意的合法使用。如果改变原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或将各注册商标上的文字、图形组合使用后与他人商标近似的,可能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

随着商事主体数量大幅度增加,公司的事后监管也变得更加严格,除了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双随机,一公开”模式抽查企业之外,还专门出台《经济特区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对逾期未申报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和通过登记的经营地址无法联系的公司,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因此公司经营异常,很可能是公司地址出了问题。图:可用于注册公司的地址注册公司的地址有多种选择,各有不同:

1.写字楼地址、商业住房为一类,这类地址既可以作为公司注册的地址也可以用来日常公司办公,注册公司最佳的地址就是写字楼的地址,而且实际入驻办公开展业务经营最好,但是很多初创期的公司也是用的写字楼地址注册的公司,实际并不在此处真实办公,这就是我们所说的虚拟注册地址,记住,虚拟注册地址不是虚假注册地址,该地址是真实存在的,注册公司宜办理有租赁凭证的地址,后期工商审核也不会有问题。

2.小产权房、住宅等非商业用途的住所,各个辖区对于住宅地址的要求不一致,如果没有房产证的住宅地址尽量不要作为企业的注册地址,特别是租用的房屋人员变动比较普遍,很容易因不在原先的住所而变成失联企业,不过因为创业选择此类住所注册公司也并无可厚非,只是后期经营起来了应当变更到写字楼地址,以免被列入经营异常企业。3.挂靠前海商务秘书地址注册。

自今年8月前海出台地址挂靠新政以来,无地址也可以注册前海公司已经成为了过去,目前只要注册公司想入驻前海自贸区,必须要有的实际经营地址,办理前海地址挂靠需要提供市各区属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备案的租赁凭证,否则无法注册前海公司,此前注册下来的公司需要认领并更新企业信息及办理地址续签,以免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流程如下:公司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原因及流程图按照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流程图可见,公司地址异常十分普遍,但是也有解决的办法,主要是两点:1.申诉当前地址真实有效,具体操作就是提供当前地址的租赁凭证和水电费清单等证明材料,去工商局申诉公司地址可以联系,是有效的。2.变更地址,通过地址变更,把地址变更到其他的地址或者自己的实际经营地址,变更成功即可申请移除地址异常。

很多客户总是问,注册商标不就是写点表格,提交就完事了么?其实不是,广州商标注册最难的一个环节就是检索查询,如果您的商标检索不过就无法注册,即使提交也会被驳回,这么问题很多知识产权公司没有告诉客户,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商标注册前为什么要进行检索查询。

1.查询是否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存在已注册或已申请的相同或相近似商标注册增加商标注册成功的机率。

2.若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在先注册商标可以对准备注册的商标进行修改或调整或者放弃提交申请

3.通过查询商标注册情况避免造成对他人注册商标构成侵权

4.减少宣传广告费用损失降低经营风险

5.发现商标是否已经被抢注

6.及时进行商标查询可以了解商标注册申请进展情况做到商标注册与商标使用心中有数,虽然商标查询虽然不是必须的程序,但商标注册前进行商标查询确实可以提供商标注册成功率,商标查询分商标注册前的查询及商标注册后的证书查询,由于商标注册到领证的过程包括官方对商标的一个审查,如果在实质审查中有和在先申请的商标有相同或者较大的近似,那么商标有可能会被驳回,对企业来说就浪费了金钱和宝贵的时间。

互联网技术犹如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给版权保护带来新挑战。例如,传统出版业的数字化转型中面临网络侵权频发、网络侵权主体信息难以确定等问题。本文作者认为,要化解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难题,需要对新的法律关系、新问题等进行梳理,然后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法。

如今,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络技术的革命性进步,网络出版逐渐在出版领域异军突起,成为新时代文化传播的主力军。比如,平板电脑、移动手机等成为内容传播的新载体,进一步催生了纸质出版物的数字化演变。毋庸置疑,数字出版具有系列优势,比如携带方便、更新快捷、检索查询简易、阅读效率高等。但不可否认的是,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也给版权保护带来系列挑战,比如,传统意义上的版权保护从理念上和侵权模式上都出现了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到著作权法律规则的适用问题等。笔者认为,在“互联网”大环境下,要全方位加强传统领域的版权保护,需要对这些新问题、新现象的法律关系进行梳理,以便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新技术带来新挑战,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给传统领域的版权保护带来多方面的挑战,以网络出版为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网络成为版权侵权的重灾区。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包括发表权、复制权、署名权等多项财产权和人身权属性。在传统出版领域中,对这些权利的保障和监督是可以预期和监督的,因为只要控制了出版源头和传播市场就可以做到有效防范。网络出版则不同,因为载体的数字化和网络的虚拟化,版权人无法控制作品的传播和复制,甚至在自己被侵权后都无法查清侵权作品的真正源头,这就给很多不法网络出版商以可乘之机。

其次,对网络出版主体进行审查难度较大。在我国,从事传统出版业的主体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但对于网络出版者而言,审查难度较大,原因如下:其一,很多综合性的网站的主业并非专业网络出版者,他们往往利用兼职的身份从事这项业务,这给审查带来难度;其二,很多不法网站利用“P2P”技术作为幌子,宣扬盗版资源来源于网民,网站并未存储这些内容,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其三,不法网站将服务器设在海外以逃避检查。

再次,不少网络出版者缺乏社会责任感。较传统出版业而言,网络出版缺乏行之有效的内容审核机制,很多不法网络出版商为了牟取暴利或其他非法企图,将充斥着不实信息、侵犯他人人格权和商誉的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违反社会善良风俗的信息、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信息肆意在网络上传播。这些有害信息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出版秩序,而且侵犯了其他人合法权益,危害了国家安全和稳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避风港原则”,这一规则主旨在于鼓励互联网产业发展。然而,“避风港原则”却被很多不法网站经营者滥用。比如,不少非法网站利用所谓“他人”上传他人版权作品进行牟利,再利用“避风港原则”进行免责抗辩,逃避法律责任。被侵权人在事后很难举证,很难查清那些没有实名注册的“上传人”的具体身份信息。

笔者通过调研了解到,在“互联网”时代,滥用“避风港原则”实施侵权行为的方式主要表现在:注册小号,以虚拟人上传资源的方式,避免网站承担内容提供商的责任;以鼓励、奖励、唆使等方式教唆网民上传非法资源,网站利用“避风港原则”抗辩直接责任;以虚假的P2P模式,利用自建域外网站非法资源,提供深度链接侵犯他人版权等。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希望能最大程度弥补传统版权保护法律空缺。不过,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各类侵权形态越来越复杂,这就需要法院等相关部门运用互联网思维,结合法律现有规定来灵活应对。笔者认为,对网络侵权的认定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第一,准确判断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范畴。首先,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前提是已经公开发表。网络背景下的公开发表,既包括在媒体发表、发表后的转发,也包括在自媒体平台上的发表,以及由权利人上传至自己的公开网络空间。不过,电子邮件、点对点的文件传送,或者由权利人注明不得转载或使用的字样,不在公开发表范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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