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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专利权后给企业带来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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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专利权后给企业带来的好处

作者:广东瑞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28 08:15:51

申请专利的时候我们就要明白什么是专利申请,专利申请是获得专利权的必须程序。那么专利权的获得就是要由申请人向国家专利机关提出申请,经国家专利机关批准并颁发证书。公司取得发明专利证书是公司研发实力的重要体现,有利于加强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促进企业内技术的研发,进一步增强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对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产生积极影响,专利申请获取专利权后给企业带来以下好处有哪些获取专利权后可给企业带来以下好处:

1、专利宣传效果好在宣传广告或产品打上专利标志,消费者认为这种商品更具可靠性、信用性,提高企业的知名度。

2、独占市场产品被授予专利权,等于在市场上具有了独占权。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任何人都不得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进口该专利产品。因此,专利有很重要的占领和保护市场的作用。

3、防止他人模仿一项技术一旦申请专利,无论这项技术通过发表论文,还是参加学术会议或展示会,或以其它方式的公开,均是在法律保护下的公开,任何人即使通过上述途径学会或掌握了这项技术,在这项技术被授予专利权后,也不能随便使用。申请了专利,获得了法律保护,有效地防止他人的模仿行为。技术含量高的产品需要专利保护,技术含量低的产品更需要专利保护,因为技术含量低的产品更容易被模仿,企业应予重视。

4、专利技术可作为商品出售纯技术一旦被授予专利权就变成了工业产权,形成了无形资产,具有了价值。一项纯技术不能成为工业产权(技术秘密除外)。因此,技术发明只有申请专利,并经专利局审查后,授予专利权,才能变成国际公认的无形资产。

5、避免他人抢先申请虽然专利法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应当在国内没有公开制造、销售、使用过,但由于事后要取得相应的有效证据相当困难,因此,存在他人将你们已经公开的产品(或技术)拿去申请并获得有效专利的可能。

以上五个方面是关于专利申请获取专利权后给企业带来的好处,随着专利附加值的不断延伸,民众对专利的各种加分项越来越了解,未来的高水平专利,会越来越多,各地对专利的含金量要求也会越来越高,进一步激发民众做出更高精尖的发明创造。

广州商标注册过程中,将发布商标申请,以便任何认为如果该商标被注册都会受到损害的第三方可以提出异议,以防止这种情况发生。如果在此期间没有人反对该商标,那么该商标通常会继续注册。但是,您如何反对令人困惑的商标注册呢?同样,您如何反对已经注册但侵犯了您先前的商标权的商标?

以下是列出要考虑的商标和反对他人商标所需采取的步骤:

一、不要错过提出商标异议的最后期限如果您在发布期间发现了侵权商标,则可以对该商标申请提出异议,以阻止其注册。您通常有30至90天的时间提出异议。但是,某些国家/地区允许您将此期限再延长3090天,而其他国家/地区则不允许。在美国,反对期为30天,在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为2个月;在欧盟,德国和国内的访问时间为3个月。如果您在发布期间错过了反对商标申请的窗口,则可以在商标注册后将其取消。确切的过程因国家/地区而异,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国家商标局会提供一个过程,您可以通过该过程来反对已注册的商标并将其撤销或无效。

二、评估商标与您的商标有多相似商标所有者经常利用商标监视服务(例如商标天使的混淆监视服务)在有人试图注册与自己的商标相似的令人困惑的商标时告知他们。然后,商标所有者及其律师将通过询问以下问题来评估任何违法商标:1.商标真的和您的商标相似吗?怎么会这样?2.注册商标的商品和服务是否相似?到什么程度?3.贸易渠道是否相同?4.基本商品是否将销售给相同的消费者?如果对以上任何一个问题的回答都是肯定的,那么反对商标注册可能是正确的选择。如果您仍然不确定,那么在决定反对之前,可能值得询问一些不感兴趣的各方,如果他们也发现该商标与您的商标容易混淆。

三、确定您是否有足够的理由反对商标只有在商标结果中有真实或合法权益时,您才可以反对商标。在大多数国家/地区,这意味着拥有先前注册的商标或能够证明较早使用与被反对商标相同或非常相似的商标。如果您声称拥有与该侵权商标相混淆的商标的在先权利,则只要您能证明您对该商标的权利将以某种方式减少,注册证明通常就足够了。尽管您可以在不自己注册商标的情况下提出异议,但这可能会使您更难获胜。因此,如果您尚未注册商标,则应在反对之前提出商标申请。至于商标异议的实际依据,最常用的是混淆的可能性。

四、确定您是否有可能进行商标异议的预算尽管可能存在某些差异,但不同国家/地区的商标异议程序通常是相同的。您通常通过提交称为请愿书或异议通知的文件并支付政府费用(通常是几百美元,例如,在美国,反对商标的政府费用为每类400美元;每个商标750加元,在欧盟为320欧元)。但是,尽管商标异议的提出既容易又便宜,但它们可以持续数年,花费您数万甚至数十万美元才能得到解决。如果您不认为自己有足够的预算来资助对手以赢得胜利,那么根本不值得提出反对。

五、决定是否要解决商标异议案件您可能对另一方的商标没有任何问题,只要对方修改了申请或注册以排除某些商品。在某些情况下,您甚至可能要求另一方达成共存协议,该协议是具有相似商标的两个用户之间的协议,他们希望使用自己的商标而不互相侵犯。

六、找专业人士代为反对商标大多数商标异议可通过某种类型的协议尽早解决,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无需使用律师即可解决。但是,由于异议案件可能非常复杂且充满潜在的陷阱,因此,如果您有足够的资源,通常最好聘请我司在整个过程中为您提供帮助。

七、商标异议需要时间,请耐心等待商标异议无非是纸面上的联邦诉讼,但它们可能会很长,会引发对抗性诉讼。因此,如果您决定反对,那么如果无法尽早解决此问题,则准备参与此案18个月或更长时间。

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即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申请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能否被获准注册商标?通过下面一个案例来告诉大家:

田某是甲市A公司的业务部经理。A公司主要生产果酱、沙拉等商品,商品上使用的“Rober”商标,是于1997年核准注册的。因为本公司精美的外形包装和别致的容器设置,使得带有“Rober”商标标识的果酱商品平均年销量达6500万瓶,并且其销售量每年都呈上升趋势,在国外市场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如今,“Rober”商标已成为公众所熟知的驰名商标。2010年9月,田某到乙市联系业务,无意中发现一种由B饮料公司生产的橙汁,商标为“Rober”,其外包装的正面图形、字体、色彩与A公司的“Rober”商标图案一致。

A公司相关负责人费尽周折找到B饮料公司,认为“Rober”商标系驰名商标,B饮料公司未经同意,就在其生产的饮料上使用该商标,已经侵犯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应该立即停止该行为。B饮料公司辩解道,其使用的“Rober”商标是使用在与果酱食品毫不相干的饮料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或混淆,最近他们还正准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Rober”商标的核准注册。

本案例中,B饮料公司在不同类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与“Rober”驰名商标相同的商标,不能获得商标局的核准注册;其在自己生产的饮料上使用带有“Rober”商标标识的行为应认定为商标侵权。A公司在生产的果酱、沙拉上使用的“Rober”商标已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构成驰名商标,且该商标早在1997年就被核准注册。B饮料公司在未经A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在不同类的商品——饮料上使用该商标,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其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商标侵权,商标局当然也不会核准B饮料的注册。而且我国《商标法》专门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作了规定,广州商标注册公司告诉大家其保护范围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1)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即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对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即就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为进一步规范商标审查标准,做好商标审理工作,服务企业,促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商标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现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的审查标准明确如下:第一部分法律依据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应当依照《商标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具体为:

一、《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广州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第二部分含“中国”字样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可予以初步审定:一、申请人主体资格应当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设立的。申请人名称应经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二、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名称或者该名称简称一致,简称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三、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主体之间具有紧密对应关系。

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应与核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第三部分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应当严格按照以下标准审查:一、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二、对带“国”字头但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应当区别对待。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质量特点或者具有欺骗性,甚至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或者容易产生政治上不良影响的,应予驳回。

对于上述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应当从严审查,慎之又慎,通过相关审查处处务会、商标局审查业务工作会议、商标局局务会议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议研究决定。在商标注册申请程序过程中,商标申请人可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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