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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商标侵权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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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商标侵权的特点

作者:广东瑞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0-16 08:01:55

互联网上的商标争议无不发端于五花八门的商标使用行为,这造成互联网环境下发生商标侵权的概率大大增加。商标权人在互联网环境下的商标使用行为固然是商标使用空间的延伸,是商标权充分实现的一种形式,但非商标权人的网上商标使用行为则带来诸多麻烦。互联网上的商标争议无不发端于五花八门的商标使用行为,这造成互联网环境下发生商标侵权的概率大大增加。网上商标侵权特点有三:

其一,网上商标侵权简单易行。网络的开放性决定了网络侵权行为的实施简便易行。一方面,由于网络是一个巨大的虚拟空间,行为人在网上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运用商标实施侵权和欺诈行为,不会受到太多空间、时间和其他物质条件的限制;另一方面,在技术上,与商标关联的网络侵权行为十分易行。网上到处是五彩缤纷的商标、装潢、商品、包装、招贴等,行为人无须具备高深的计算机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也无须懂得编程等专业技术,只需轻点鼠标,就能实施商标侵权。

其二,网上商标争议的解决,取证困难大,侵权主体难以及时查明。传统的商标侵权行为,一般易识别,也易为被侵权人察觉。传统商标侵权,至少有假冒商标标识,或者假冒商标的商品,或者制假售假的设备、工具等。而网络的流动性和交互性,决定了要确定商标侵权行为人无疑是大海捞针。一则网页不断更新,网上商标使用信息可随时删除,让商标权人无从下手;二则网络空间无限,确定具体的侵权主体实属不易;三则即使确定了侵权人的网页,要搞清楚侵权人的真正身份又是困难重重;四则受“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和“取证经济性原则”的限制,司法机关一般不介入民事取证程序。因此,对于商标权人而言,要追究侵权者的责任也要付出更多的代价。

其三,网上商标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更为严重。互联网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与传统意义上商标侵权的后果有明显的区别:一则互联网的全球性使网络商标侵权行为的损害范围更广,可以超越国界,跨越行业,产生的不良影响持续时间更长,对商标权人商业信誉的损害后果更加严重;二则网上商标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具有不确定性,具体表现在难以判断传播的范围和难以确定访问(或者接触)侵权信息的人数。

事实上,在网络上进行电子信息传输,其商标使用的外在形式发生了巨大变化。人们可能看不到那些贴着商标标识的商品或从印刷媒介中看不到服务商标,但网络页面上飘忽不定的商标图样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足以令人以假乱真的图标,毫无疑问诱导着网络用户的点击路径和电子商务交易。那么这种网上随意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它又属于商标法中规定的哪种商标侵权行为?网络的管理者是否涉嫌销售假冒(虚拟的)注册商标标识?互联网上商标使用引发的此类网络主页上的商标侵权主要包括:将他人商标移作自己网页的图标,或者将他人注册商标设计为自己网页的一部分,足以使人产生混淆,以及在自己网页上将他人的注册商标用作链接标志足以误导网络用户两种情形。

这两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对自己经营的电子商务与商标权人的商务足以造成混淆,亦势必会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虽然在互联网环境中,商标问题相对于其他知识产权(专利、著作权)显得更为复杂,但对此予以适当关注,借助有经验的知识产权律师,仍然可以找到问题的解决方法。

商标转让一直是企业获得商标的最简单方式,商标转让的过程也相对简单。商标作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工具,也是消费者对企业的第一印象。广州商标注册的时间周期比转让的时间周期长。如果再申请被更正、反对或驳回,时间会更长,甚至一些稀有商标也无法注册。对于急于使用商标的企业和个人来说,如果价格合理,商标转让的形式将使企业更容易、更快地获得商标。虽然商标转让的过程很简单,但由于不了解商标转让过程中的权利和规则,许多人仍然承受着很大的痛苦。

1、在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前,要警惕劣质商标的风险很多人在签订商标转让协议时,会忽略一个非常重要的细节,即商标是否已经被许可、抵押、转让,以及是否已经被申请异议、撤销等问题。如果出现上述任何一种情况,购买将陷入无休止的纠纷,其法律风险和后果可想而知。因此,当你看到一个好看且令人难忘的商标时,不要急于出售。在签订协议前,使用商标查询工具检查商标状态是否有效。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商标受理通知书”并不意味着该商标已经成功注册,只有具有《商标注册证》的商标才能受到法律保护。买受人在申请中仍确定购买该商标的,还应当在协议中注明责任和权利风险,否则涉嫌欺诈。

2、非法转让,小心与你签协议是“黑心”卖家目前,我国《商标法》和《实施条例》只是赋予商标局核准商标转让申请的权利,并没有同时规定其对不正当核准的责任。这就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利用法律漏洞伪造商标持有人印章和商标持有人签名的机会,将他人注册商标转让给自己或其合伙人,并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关手续,骗取“合法”外衣。如果被起诉,他们就会逃跑,根本不出庭,法院也不能向他们提供诉讼材料。一旦发生这种情况,买家不仅会赔钱,还会浪费宝贵的时间,错失商机。因此,在签订购买协议前,必须核实卖家的真实身份或找专业人士核实。

3、缺乏诚意,暂时改变主意,要求高额转会费即使签订了正式的商标转让协议,许多不诚实的卖家仍会以各种理由拒绝转让或张嘴,以索要高额转让费。最后,买受人往往觉得诉讼麻烦、费时、费工,还要交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费用,只好忍气吞声地接受这些无良卖主的要求,再多交一笔费用,然后将原来协商好的商标转让给自己。这样的行为真是可恨,我们怎么能避免这样的风险呢?小编认为,最好的办法是与中介签订交易损失赔偿方案。

4、类似商标不一起转让在签订商标转让协议时,也要注意一些销售商故意隐瞒与转让商标相似的同类商标,不同时转让。这种行为不仅违法,而且直接损害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像这样的案例很多。如果你没有专业能力,你很容易上当受骗。小爪建议,如果需要购买商标,需要请专业人员进行风险分析并代为购买。同时,要在转让协议中注明相应的权利条款,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另外,如果是委托代理购买,还可以要求与销售商签订独家许可协议,这样不仅充分保障了商标的合法使用权,而且可以立即购买和使用商标,相当方便。商标转让很方便,但也有很多陷阱!一定要擦亮眼睛。

一、国际商标与国内商标的区别:

(1)、国内广州商标注册只需要您提供相应的资料到国家商标局进行申请就可以了。

(2)、而国际商标注册要分几种:一种是单国注册,即分别在各个国家进行商标注册。二是商标国际注册,目前为止,所有缔约国共有83个。三是欧盟商标注册,目前,欧盟成员国共有27个,只要在一个成员国遇到驳回或有人提出异议而导致注册最终被驳回的,则整个欧盟申请都会被驳回。四是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商标注册,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简称OAPI),是由前殖民地、官方语言为法语的国家组成的保护知识产权的联盟,共有16个成员国。

二、国际商标与国内商标的优势和必要性

(1)、商标权利是有地域性的:商标权利的地域性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依照其本国的商标法或本地区的商标条约所授予的商标权,仅在该国或该地区有效,对他国或该地区以外的国家没有约束力。虽然也有商标国际组织和一些商标区域性组织,但这些组织也并不能脱离商标的地域性而存在。

(2)、避免在国外无意或被动侵犯他人商标权利,导致支付巨额赔偿费:大多数国家都实行申请在先原则,保护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如果企业出口前没有考虑商标注册及查询等问题,很有可能都不知道自己已经侵犯他人在该国的商标权;一旦已有他人在先注册,很可能会有被动侵权及面临跨国诉讼和巨额赔偿的风险。

(3)、大部分国家商标注册的周期较长,提前进行涉外商标注册有利于出口保护和市场战略的实施:大部分国家注册周期较长,一般都要2年左右。为了更有利于出口计划的实施,在出口国及时获得商标使用权,避免将来不必要的纠纷,适当提前在进行国际商标注册是很有必要的,可以为以后的品牌推广打下基础。

(4)、避免长期使用的商标被他人包括竞争对手、经销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国外抢先注册,不得不以高昂代价与之合作或被迫重新打造新品牌:商标作为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开辟国际市场时没有认识到及时申请商标注册,取得当地法律保护的重要性,以致自己的商标屡屡被他人抢注,为这些企业以后进军国际市场带来了严重障碍,部分甚至被逐渐挤出原已打开的市场。

(5)、国家对出口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有专项资金补贴和其他一些优惠政策:中国已经是全球制造业中心,贸易顺差很大,出口的产品附加值不高,贸易摩擦不断。出口产品需要升级换代,需要在国际市场上推出自己的品牌。政府对出口企业在境外自创品牌非常重视和鼓励。出口企业在国外取得商标注册证后,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专项资金补贴。

(6)、树立品牌形象,提升企业品牌价值,塑造国际品牌。

今年12月13日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过后,南京市水西门大街上一家餐厅成为了众矢之的——店招“大开沙界”谐音为“大开杀戒”,被公众指责是对死难同胞的不敬之举。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后称,该餐厅未规范使用其获准的“大开沙界MaxSalad”注册商标,目前该餐厅已按要求将门店内外的“大开沙界”中文字样进行撤换或遮挡。

“大开沙界”成为众矢之的,原因在于其谐音为“大开杀戒”,被认为伤害了国人的情感。而“大开沙界”4个字作为商标品牌名称及注册商标使用产生的不良影响,也引发公众及知识产权业界的热议。笔者认为,“大开沙界”的字面寓意,无论商家如何进行“正向演绎”,都不能避免引发人们对“暴力”的联想,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在商标品牌进行取名及申请注册商标时,相关标志所可能产生的社会负面效应需引起重视与考量,不可恣意“大开沙界”。

“大开沙界”只是我国众多以谐音命名品牌及商标的一个缩影,如“莫闻味”“贩冰冰”“泻停封”“天尝地酒”“牙口无炎”此类取知名人物姓名或成语谐音的注册商标,有些因被认为未规范使用成语违反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未能获准注册,有些被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而被驳回注册申请。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广州商标注册。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除了考虑商标作为广义商业标识的经济功能外,其对于政治、文化、宗教、民族等方面的影响亦不能忽视,注册商标所承载的多重功能决定了在判断标志可否作为商标进行使用时,将会被从多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大开沙界”事件给商标品牌及商标命名者提了个醒,在使用知名人物姓名及成语的谐音命名品牌或注册商标时,要有敬畏之心,对于相关谐音标志所可能产生的社会不良影响等负面效应不可不察,切勿恣意妄为,以免重蹈“大开沙界”的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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